收悉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关于支持荣昌国家级高新区规划用地面积拓展至50平方公里的建议》(第1162号)收悉,经我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拓展面积是发展的客观需要。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荣昌高新区”)是2018年2月国务院批复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也是全国第一个国家农牧特色高新区,批复面积17.5平方公里,由5个区块组成,主要包含板桥、广富、荣隆三个组团。目前建成区面积为16.5平方公里,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存在拓展面积的客观需要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你单位《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示》(粤建注发〔2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该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中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有关如何界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问题。应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二章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南安市园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责任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2〕228号) 你公司《关于注册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请示》(南园区﹝2022﹞5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不超过8亿元,所筹资金6亿元用于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南安市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小微企业,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病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函》(九卫规划字〔2019〕15号)及初步设计文本(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编制)收悉。我委于9月26日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会后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研究,基本同意修改后的初步设计,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浔阳区塔岭南路48号(市第一人民医院活水院区内5号楼)
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问题的批复 (1993年8月31日司发函(1993)340号浙江省司法厅你厅五月十日《关于个人经营法律服务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基〔1993〕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5〕82号)及1989年、1992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的审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
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你区《关于申请批准实施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请示》(中翠管请〔202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编制成果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命名调整为《中山市南朗横门片区D-01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2023)》(下称《控规》)。 二、涉及《控规》与原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不一致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执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侵占生态控制线,不得随意减少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有变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1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详见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