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明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类企业均已纳入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与派遣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派遣企业,也负有此项法定的义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使用派遣劳动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风险,应当在派遣合同中约定派遣企业依法为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各位股东: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项已于2022年9月5日发出的《关于召开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因收到公司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一项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9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3.9943%股份的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提请在2022年9月20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一项临时提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开发行公司应设置隶属于董事会之内部稽核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并应设置职务代理人,其代理执行稽核业务应依本准则规定办理。 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通过,已设置独立董事者,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载明。 公开发行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提董事会决议,并准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样式,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设立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和摆放在生产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用于记载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情况。 二、新版《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为“兽药生产证字XXXXX号”,其中数字为5位,由企业所在省份序号(2位,以原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和企业序号(3位,省份内排序)组成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用工方式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得到广泛接受,由于自身是派遣工很多劳动者也搞不清自己是否和用人单位直接招聘的员工一样享受同样的待遇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哪些?今元人才就和大家介绍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上海市奉贤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主旨:有关简化新式户口名簿版本一案,自103年12月1日起实施,请 查照。 一、依据内政部103年11月26日台内户字第10312016792号函办理。 二、依据内政部103年8月7日研商简化新式户口名簿版本相关事宜会议决议略以,为不影响户役政资讯系统运作效能,同时兼顾民众使用之便利性,户口名簿以“现住人口、省略记事”作为核发基准,再由申请人选择是否打印非现住人口或记事
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