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是依据《2009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业标准(NY/T 2539-2014、NY/T2537-2014、NY/T2538-2014)等文件编制而成的应用软件。 本平台着重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确权登记、流转、变更、纠纷仲裁等业务流程,实现土地流转、权属变更的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提供办公自动化、可视化和服务网络化管理平台,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调整和收回,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同时实现确权档案自动采集、归档等功能,为实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猪感染甲型H1N1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农办医〔2009〕29号为做好我国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请遵照执行。附件:《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猪感染甲型猪感染甲型H1N1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流感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目的为做好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二)工作原则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甲型H1N1流感感染猪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控制和扑灭等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带动能力,根据自治区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等14厅局《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吴忠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三星级)申报评定的通知》要求,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选推荐,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实地综合评价,研究决定,拟认定吴忠市稼禾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3个农民合作社为2022年度吴忠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附件1)、吴忠市利通区金色田园家庭农场等8家家庭农场为2022年度三星级家庭农场(附件2)。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2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共5个工作日
为激励广大农民群众更加信心满怀地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福建省委农办、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方案,部署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主要围绕“感领袖真情、忆峥嵘岁月、晒幸福生活、树文明新风、讲善治故事、展振兴梦想”等内容,以组织宣传宣讲、举办主题展览、遴选推介典型、开展系列活动、做好集中展示等形式,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教育广大农民群众坚定信心跟党走、努力奋进新征程,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方位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本次活动将持续至12月
农办牧〔2020〕20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要求,各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完成了2019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测样品情况2019年共完成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检测9740批,包括蜂产品等9类产品
为做好安宁河流域保护立法有关工作,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农业绿色发展。10月26日,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李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业农村领域“安宁河流域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传达了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论证会会议精神,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通报了《安宁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2030年)》农业农村领域的重点任务
《关于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函》(农办便函〔2016〕2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