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主 旨:请 贵校转知所属师生“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教科书、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触法”,请 查照。 一、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7年9月1日智著字第097016002810号函办理。 二、为加强宣导校园尊重知识产权观念,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函请各大专校院电算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协助提醒学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履行。”这一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已经到期的债权的执行,没有包括未到期的债权,也就是预期的债权
专业、快速、为您解答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由法律教授和专项律师组建而成,4对1全新办案模式,专注扎根于民事经济、房产物权、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取保会见、合同债权、股权配置、调解谈判、知识产权、拆迁征地、劳动工作、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民间借贷、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领域。律所由法律教授和专项律师组建而成,专注诉讼与非诉讼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争取更多的权益。秉承全心全意服务宗旨,积极创新办案模式,实行团队式办案,每个案件配备专业律全程跟进办理,遵从效率的同时力求精益求精,考虑法律问题细致周到,以诚待人,尽职尽责
关于开展上海市“十佳新时代司法所”和“十佳调解品牌”选树宣传活动的通知 2021.08.24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2020.12.3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调解组织设立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0.12.21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司法所“开门办公 主动服务”为推进复工复产复市创造和谐有序法治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2020.04.09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2019.11.1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9.11.11 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 2016.11.18 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2010.10.20 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2010.09.1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大多数国家,大多数知识产权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保护满足有关要求的知识产权。虽说著作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但在实际中,著作权登记成为著作保护的重要证据。 企业在产品研发的前期,就需要着手拟定相应的产品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策略;产品研发的中期,获得一定结果后,就应该着手申请相应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防止第三方恶意的抢先申请的情况
内容:高新区王先生:今年7月,我家保姆刘女士给我家擦窗户玻璃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滑落摔伤,我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王焕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雇主与保姆、小时工、家教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主有过错。 本案中,你雇佣刘某从事保姆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滨河九粮液”商标与“五粮液”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至此,历经5年之久的商标纠纷,最终以“滨河九粮液”的胜诉结案。 理由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滨河集团于1987年7月21日就申请注册了“滨河集团”商标,并于1988年2月20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过30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滨河”作为“滨河九粮液”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与滨河集团形成对应联系
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滨河九粮液”商标与“五粮液”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至此,历经5年之久的商标纠纷,最终以“滨河九粮液”的胜诉结案。 理由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滨河集团于1987年7月21日就申请注册了“滨河集团”商标,并于1988年2月20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过30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滨河”作为“滨河九粮液”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与滨河集团形成对应联系
一九九三年毕业于国内著名学府――天津大学。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在成都无缝钢管厂工作。一九九八年取得律师资格,一九九九年辞职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正式从事律师职业,现为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