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滨河九粮液”商标与“五粮液”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至此,历经5年之久的商标纠纷,最终以“滨河九粮液”的胜诉结案。

理由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滨河集团于1987年7月21日就申请注册了“滨河集团”商标,并于1988年2月20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过30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滨河”作为“滨河九粮液”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与滨河集团形成对应联系。

理由2,“滨河九粮液”商标与“五粮液”商标就形成了较大差异,读音 、字体、包括外包装和酒体风格都是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理由3, 滨河集团也主张其在被异议商标中使用“九粮”二字,是源于其自主研发的“九粮九轮酿制工艺”和“九粮香型”白酒生产标准,也是“滨河、滨河液、滨河粮液、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王”系列产品名称的自然延伸。目前,“ 九粮九轮酿造工艺”执行的是企业标准, 也是甘肃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理由4, 滨河、滨河九粮液、 滨河九粮春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每个商标注册使用均超过10-30年。其中,滨河九粮液商标使用20年, 从来没有发生过一起所谓的因近似而误认混淆买错产品的投诉案例,五粮液公司也拿不出任何类似的证据。

理由5, 1996年,滨河九粮液荣获“第八届中国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 20多年来,“滨河九粮液”先后荣获布鲁塞尔烈性酒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名牌产品、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国际、国内大奖200多项, 大量荣誉的获得是品牌的积淀。

两枚商标官司到最高院结案,历史总共7年之久,共涉及行政案和民事案两个案件。

行政案:判决商标是否有合法性,能不能继续使用。

民事案:判决商标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涉及不规范使用。

综上所述,两个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如下:

行政案2017年判决:滨河九粮液继续持有其商标,并合法使用该商标;

民事案2019年判决:滨河九粮液商标在2012年之前使用不规范, 突出使用“九粮液”,判决赔款9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