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请 贵校转知所属师生“尊重知识产权,使用正版教科书、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触法”,请 查照。

一、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7年9月1日智著字第097016002810号函办理。

二、为加强宣导校园尊重知识产权观念,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函请各大专校院电算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协助提醒学生。

三、依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就其著作专有重制之权利,影印系重制方法之ㄧ,影印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应事先取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惟如系整本或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为零之影印,实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属侵害重制权之行为,如遭权利人依法追诉,需负担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