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近日,叙永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张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审理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据了解,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车辆挂户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车号加入原告公司管理,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告有权收取被告挂户管理费,代收被告保险费和各种规费及税金;如被告逾期未交,原告按此协议“乙方的义务”收取违约金,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违约金1万元等约定。但从约定之日起,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保费和管理费,其车辆也未按时年审、年检、定期进行二级维护
2014年6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总包的某小区三期工程的防水等工程,工程价款为2120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自本工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起算且质保期为两年,后分包工程于2016年7月验收,但结算单上并未写明日期。而三期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于2018年11月完成。分包工程完工后,A公司已按时向B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2014万元,剩余106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9月10日,*ST飞乐(600651.SH)发布公告称,于2020年9月8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21名原告诉*ST飞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1692.35万元。 该诉讼起因于2017年,*ST飞乐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项目收入未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
10月22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市乐美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不超过6.55亿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中山乐美达因公司内部债务调整,承接泰禾集团其他子公司对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不超过6.55亿元债务,期限不超过24个月,此次债务调整不影响泰禾集团总体债务金额。 公告披露,泰禾集团为全资子公司中山乐美达的累计预计担保额度为20亿元,目前已使用额度6.55亿元,剩余担保额度为13.45亿元
本报北京8月8日电 时下到餐馆就餐最担心的是食品是否卫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持续近一年的食用防腐剂中毒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某家常菜饭馆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受害人刘某赔偿医疗、误工、就餐等费共计4400余元的判决。 2001年8月1日中午,某外国语专科学校学生刘某及其家人到朱某经营的饭馆就餐,饭后,刘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就诊病例记载为“服蘑菇,舌苔黑,牙齿黑”等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追债时,可以来选择的方法是非常多的,比如找成都追债公司,在追债上,那都是非常专业的。当然还有其他追债方法,无论选择什么方法来追债?总会有一个方法会是最适合你的方法。而在追债中,也能很好来帮你追回债务
8月31日晚间,*ST飞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762.14 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 截至上述公告日,*ST飞乐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52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70.48万元
本案中,吴某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吴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吴某有事打电话向公司请假,公司未批,然后吴某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提交了请假录音,内容为:“吴某:我想请个长假…汪某:你明天最起码得去趟单位得把这东西交给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让他了解一下这事是不是…吴某:嗯,明天再说吧王工”
学员使用驾校车辆练车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该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员在学车过程中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合计9560元,被告驾校赔偿2300元,驳回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7月,王某在大学暑假期间回家,报名学习汽车驾驶资格考试,并与驾校签订了服务合同。2015年7月20日,王某在教练刘某的陪同下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训练,当王某驾驶的教练车行驶至金一路与省道交叉口时,王某未打左转向灯欲左转弯,与对面何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与何某均受伤,车辆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