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对每一个人来说,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都希望能找一个比较好的律师,能给自己提供专业的解析,或法律服务。但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很少接触律师这个行业,也不懂什么哪种律师算是好律师,请律师怎么能请到好律师? 无论你是通过熟人介绍,还是在网上查,或者从其他渠道找律师,判决律师的水平,都可以从与律师面对面的交谈中判断出律师的经验、能力和职业操守。而且,从律师的谈吐、对你案件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处理方案,可以判断出律师的思路是否清晰、缜密、有条理,从而决定是否委托该律师办理你的案子
东莞老板遭遇“职业打假人”被索“十倍赔偿”,原因是卖这个! 王某购买的进口红酒(正面)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消费者在就外包装问题起诉商家时,会以此条为依据提出十倍赔偿诉求,但并不是所有的“十倍赔偿”主张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今天(2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宗类似案件,消费者向商家索要的十倍赔偿诉求被当庭驳回
本文摘要:经营多年的餐厅,忽然接到城管的拆毁催告,面对歇业的危险性。原本,租来的场地只是临时建筑,而且早就多达用于期限。近日,餐饮公司把出租方告上法院,赔偿100万元损失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治安徽网讯 淮南的段某在2岁时被狗咬伤,经过多年治疗、恢复,年满18周岁时再次向狗主人索赔。9月14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中院二审,支持了段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13日,不满2周岁的段某由其外祖父带着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处花园游玩时,被胡某饲养的一只大黄狗撕咬,造成面部、眼部受伤,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
2007年12月,张某在江岸区沿江大道某楼栋2—3楼开了一家旅馆,共有客房63间。但红火的生意于2009年5月被吴某在旅馆楼下开的一家酒吧打扰了。 吴某的酒吧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 男方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彩礼10万元,女方却认为自己从未向男方要求支付彩礼,10万元系男方自愿替自己偿还的房屋贷款,不应当返还。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综合相关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3万元。 “80后”的李某,系忠县忠州街道人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