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2、经法院允许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 男方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彩礼10万元,女方却认为自己从未向男方要求支付彩礼,10万元系男方自愿替自己偿还的房屋贷款,不应当返还。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综合相关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3万元。 “80后”的李某,系忠县忠州街道人
在去年9月,香港荣华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1、要求顺德荣华马上停止使用“花好月圆”的包装装潢(顺德荣华包装一直仿照香港荣华);2、要求顺德荣华停止使用“荣华”二字,但允许其使用带圈的“荣华”和“荣华月饼”字样。在这两个诉讼请求中第二个却被驳回。然而在今年4月2日,广东东莞市中级法院对该的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顺德苏氏荣华侵犯香港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知名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判决顺德荣华马上停止生产销售该案的产品,并赔偿香港荣华50万元损失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是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协议离婚后如果就离婚问题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离婚协议纠纷适不适用诉讼时效?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向法院起诉时是适用诉讼时效的,应该在协议离婚一年内起诉。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边高原律师,律所合作人,男,电话:13831794368 2005年11月5日,原告安新王某与被告任丘某造纸厂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造纸厂按王某要求生产再生新闻纸,王某负责运输销售。王某向造纸厂交纳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后,造纸厂则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向王某所在地区其他用户销售纸张,如违约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造纸厂要保证供应纸张的产品质量,协议有效期一年”
摘要: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通讯员和颖报道)乌鲁木齐市民孙强为讨121万余元劳务费多方奔走,可让他发愁的是,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公司和转包者互相踢皮球,他到底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和颖报道)乌鲁木齐市民孙强为讨121万余元劳务费多方奔走,可让他发愁的是,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公司和转包者互相踢皮球,他到底该向谁讨薪? 今年5月,此案二审开庭,终于尘埃落定。 2013年,新疆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统建房工程,然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红,建筑公司要求李红在施工时必须挂靠在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 同年9月,李红某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分包给了孙强,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本院受理周云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云退还99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98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严琪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包世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2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8月2日,原商评委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为由,做出了争议商标无效的决定。吴某芳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应当予以维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