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31794368
边高原律师,律所合作人,男
边高原律师,律所合作人,男,电话:13831794368 2005年11月5日,原告安新王某与被告任丘某造纸厂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造纸厂按王某要求生产再生新闻纸,王某负责运输销售。王某向造纸厂交纳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后,造纸厂则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向王某所在地区其他用户销售纸张,如违约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造纸厂要保证供应纸张的产品质量,协议有效期一年”
边高原律师,律所合作人,男,电话:13831794368 2005年11月5日,原告安新王某与被告任丘某造纸厂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造纸厂按王某要求生产再生新闻纸,王某负责运输销售。王某向造纸厂交纳10000元的信誉保证金后,造纸厂则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向王某所在地区其他用户销售纸张,如违约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造纸厂要保证供应纸张的产品质量,协议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