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庭
一、自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有何不同? 被害人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自诉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才有,同时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0〕50号) 本委已受理冯天才与你单位追索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466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本报讯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新滥用职权、受贿、贪污,被告人董一麟贪污、抽逃出资一案。两被告人亲属、有关社会公众及部分媒体记者到庭旁听了庭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新自1997年12月起,在先后担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相关领导职务期间,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4亿余元;在收受请托人张某贿赂的同时,明知其所属企业不符合资质,滥用职权同意由张某实际控制的杭州某房产公司承接某经济适用房项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占、骗取等手段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董一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5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董一麟共同参与贪污1050余万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红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9年9月11日下午14时30分第十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451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费2049.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44955.91元(以代偿金额445108元为基数,按照0.063%/天,自理赔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还款项之日止);4.被告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6.确认原告在上述第1-6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抵押物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顾秀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某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4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刘洪恩与你单位追索工资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83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委仲裁三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如今很多人对太湖石的养护还是不够重视,从另一方面看也正是太湖石造成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意识上的淡薄造成了现在这样的局面,所以整个石材的加工环节也就变得更加重要起来。 太湖石的养护技术也是在近几年才出现的,在太湖石一直被作为建筑史上最常见的材料的时候,人们一直都未有对其进行保护的措施,根据历史的记载,在一千年以前人们才对太湖石的养护有点意识,开始出现用腊对其进行保护,由于太湖石常年都是处在比较潮湿的环境中,所以经常会破坏到建筑物的整体的美观和美感,用石蜡对其进行养护是可以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的。 太湖石作为园林中最常用到的石材是受到大家的高度青睐的,在古代将造型不一的太湖石摆放到庭院中,制作成不同的园林景观,现代很多不同的假山以及园林景观都是从太湖石造景上延伸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