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对审判或检察机关陈述自己过去观察事实的第3人,因证人多亲自见闻事实真相,其是否到庭据实陈述,对侦审正确与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一般国民都有当证人的义务。

所谓当证人的义务,包括:

到场的义务:证人收到法院或检察署的传唤而无正当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动、天灾地变、交通中断)时,有到场作证的义务。原则上不能由他人或仅提出书面报告代替(此乃直接审理主义及言词审理主义之原则),违反此义务依法可对之科处新台币3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可以将证人强制拘提到场,也可以连续处罚。

陈述的义务:证人有就他曾经见闻的事实据实陈述的义务。如有违反,可以科处新台币3万元以下之罚锾,不过,有些人和诉讼当事人间有较近的亲属关系或身份特殊,不便作证,证人可拒绝证言。例如证人为被告的配偶、家属、或证人就其职业上(如医师、律师)等所知悉有关他人应守密的事项而受讯问时之情形。至于是否可以拒绝证言,应由法官或检察官判断,非可由证人随意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