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专业评审现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2020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公布,共计8240项(附件1)。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URL])、中华医学会网站([URL])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URL])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等加强对申办单位及项目实施的监管,有效防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按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及时对报送内容予以审核
《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汕头市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在对你公司2018年度组织的“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南里棉岭学校运动场设施及配套项目、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调查和风险评价及修复方案设计项目、潮阳区“互联网+智慧教育”项目建设、潮南区峡山电排站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 1.有3个项目的评标方式及要素将投标人所获荣誉、盈利等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条例第34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有3个项目采购文件中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条例第20条、18号令第21条、财库〔2011〕181第3条的相关规定。 2.有1个项目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该行为违反采购法第22条、条例第20条、18号令第21条、68条的相关规定。 3.有1个项目存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违反了采购法第18、74条、18号令第72条、国办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精神,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的监管和服务。经研究,我厅决定取消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备案制度,推动我省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当坚持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给予外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加快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统一开放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为便利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上证函〔2021〕1657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5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上证函〔2021〕1658号)同时废止。
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财产如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形,财政部得依现行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第 1 项及行政院核定“国有公用不动产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变更为非公用财产之处理原则”规定执行收回。立法委员考量财政部依现行机制协商收回各机关经管国有建筑用地,受机关本位主义影响,执行耗时费力,提出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修正案。 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条文经总统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增订第 2 项,明定国有公用财产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事之一者,财政部得通知管理机关于限期内提出活化运用计划,必要时,得径行核定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加速收回,如涉拨用之不动产,仍陈报行政院核定废止拨用后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