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
行政院为统筹办理有关客家事务,特设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一、客家事务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地方及海外客家事务之研议、协调及推动
本法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国家文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隶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 关于高阶公务人员中长期培训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执行事项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副处长(103.2.20-105.12.27)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简任技正(99.8.18-103.2.19)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科长(93.10.29-99.8.17)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技正(86.7.31-93.10.28)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技士(85.1.10-86.7.30)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科员(81.12.28-85.1.9)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聘用毒化物管理师(79.6.1-81.12.27)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 聘用毒化物助理管理师(78.4.1-79.5.31)
有关法官法于101年7月6日施行后,至103年1月13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4条第1款修正条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简任第12职等以上法官及检察官应向所属机关之政风机构申报财产 1.按法官法于100年7月6日公布,自公布后一年施行。法官法施行后,依该法规定既取消官等及职等,届时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4条所称职务列简任第12职等以上之法官、检察官,则本法修正前,法官、检察官应均依本法第4条第2款规定,向其所属机关之政风机构办理财产申报事宜。又法官法施行前,法官及检察官须向监察院办理财产申报,且申报期间跨越法官法施行日者,如尚未办理申报,则于法官法施行后应向所属机关之政风机构申报
国立台北大学企管所EMBA硕士(民国93年) 经济部工业局局长(民国 106年8月-迄今) 经济部工业局代理局长(民国 106年2月-106年8月) 经济部工业局副局长(民国 101年8月-106年2月) 经济部工业局主任秘书(民国101 年3月-101年8月) 经济部工业局永续发展组代理组长(民国101 年3月-101年8月) 经济部工业局电子资讯组组长(民国96年10月- 101年3月) 经济部技术处简任技正(民国96年6月- 96年10月) 经济部技术处科长(民国93年12月-96年6月) 经济部技术处技正 (民国89年12月-93年12月) 交通部航政司视察(民国 88年4月-89 年12月) 交通部航政司编审(民国86年7月-88年4月) 交通部民航局副工程司(民国86年5月- 86年7月) 交通部民航局帮工程司(民国83年7月-86 年5月)
立法于民国104年12月1日(现行条文) 有效期:民国105年(2016年)1月15日(含本日)- 客家委员会为发展客家文化及办理客家文化园区业务,特设客家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一、所辖各客家文化园区(以下简称各园区)之兴建、营运、管理及发展企划。 二、客家文化学术研发与专业人才培育及训练之执行
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测绘业务,特设国土测绘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四级机关,并受本部指挥监督。 一、测绘规范、测绘方案、测量基准及参考系统之研拟。 二、基本测量之执行及成果管理维护
教育部为办理全国教育广播业务,特设国立教育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 二、教育广播节目、教育新闻节目之规划、制作、数字化管理及推广
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每一委员得任三委员会委员。 各委员会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互选之。 三、由其他委员会移送与本委员会有关联之事项
医事护理法规概论(修订十三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医疗法、医师法、护理人员法为主,介绍医师、护理人员等之资格条件、业务事项与责任,以及医疗、护理机构应遵守之规范,期落实医疗人权,确保人性尊严。另针对全民健康保险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病关系之权利义务、医疗纠纷、诉讼等重点,并予介绍。 民国90年2月迄今,本书修正第3版至第13版共13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