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立法院第10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林俊宪等20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何志伟等3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曾铭宗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叶毓兰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陈玉珍等2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范云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林奕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三)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员范云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十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员郑运鹏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员李贵敏等25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二条文草案”、(十八)委员范云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员叶毓兰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十九)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江永昌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叶毓兰等16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3月30日及31日两天一次会】)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治地下水污染,以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网的布设与采样、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项工作的要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苏州刑事辩护律师徐宗波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律师的业务范围。 司法部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律师并履行律师职务,将会产生诸多不便,体制上也不尽合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河南省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机构能办理哪些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