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意见征集反馈:《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11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到截止日,共计收到意见11条,在进行了认真分析后,采纳了3条合理性建议: 一、第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省教育厅设立‘全省高校思政课教学名师工作室’项目,每两年遴选建设一批,着力培育领军人物,打造优秀教学团队。” 二、第二十条最后一段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决定对1997年制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在息金的使用范围中,要侧重于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扩大预贴息目录范围。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申请列入预贴息计划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
各省辖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是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标准,符合国家绿色建筑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材料及产品。 第二条 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以下简称使用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布绿色装饰材料、产品使用证书,证明某一材料、产品为绿色装饰材料、产品的活动
中国网财经8月20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对认可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态度较前是否有变化? 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民间借贷主体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
第一条 本标准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消耗电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炽灯泡。 第三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白炽灯泡:指依国家标准CNS 298电灯泡(普通照明用)或CNS 11006家庭用小型电灯泡所涵盖之产品
经查你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监事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声迅股份股票9900股但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