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标准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消耗电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炽灯泡。

第三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白炽灯泡:指依国家标准CNS 298电灯泡(普通照明用)或CNS 11006家庭用小型电灯泡所涵盖之产品。

二、发光效率(lm/W):指白炽灯灯泡之初期光束与消耗电功率之比。 前项白炽灯灯泡初期光束及消耗电功率比值之测试方法,依其灯泡种类分别适用国家标准CNS 3891电灯泡(普通照明用)检验法或CNS 11006家庭用小型电灯泡规定之产品测试方法。

第四条 白炽灯泡依额定消耗功率范围,其实测之发光效率不得小于下表基准值,并应在产品标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五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