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作为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监事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声迅股份股票9900股但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