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持续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单位、机关、学校等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更大范围覆盖涉及的企业群众,现将我局拟修订的《南通市水利局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南通市水利局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与省级节水型载体创建标准衔接,便于从市级节水型载体择优申报省级节水型载体,市级节水型载体创建评分细则参照省级节水型载体执行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年度检查(已下简称年检)的规定,民政厅将实施2011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另交电子文本; 3、2011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2011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城口房产网 169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福州房产网 195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7.0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招生概况 国科大硕士招生 国科大博士招生 合培生招生 科教融合学院(材料所与宁波大学联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学位评定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工研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宁波工业技术研究院(筹)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25名研究员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工作人员组成。依据学科专业需要,可聘请所外兼职人员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度,规范药品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药品的企业从指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口岸进口药品,应当依法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在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无须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本规定所称药品,是指已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已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的药品,但进口药材以及疫苗、血液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进口检验的药品除外
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须实行本规则。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09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内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