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艾叶打包机的故障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熟悉艾叶打包机的用户都知道,艾叶打包机在捆扎的时候,束紧力基本都是可以调节的,但是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便把束紧力调节到Z大了,但还是打不紧,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又该如何解决呢?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艾叶打包机捆不紧该如何处理: 1、 打包物品太小。目前本公司生产的艾叶打包机Z小物品只能捆扎直径是8cm宽的产品,小于等于8cm都将无法进行很好的捆扎,或者捆扎出来的产品很松懈。现在本公司还生产了一种是5mm打包带专用的艾叶打包机,这款艾叶打包机是款高速的机器,打包速度快
物理学院规范本科教学过程及教学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物理学院专业建设持续发展,规范教学工作全流程,调动广大教职工投身教学的积极性,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和教学评测的闭环改进,切实保障本科教学质量,根据《合肥工业大学规范教学过程指导意见》(合工大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一般每两年更新一次,由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共同制定,经过校外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并提交学院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建设课程群和课程组体系,所包含课程由课程组长及专业负责人共同探讨决定,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设计课程目标,实现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并进一步设计多种考核方式,以实现对课程目标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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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问题你们都注意了吗?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这中用工形式,是为了节省企业用人成本,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但是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工中会产生的一些问题,大家注意了吗?例如:小微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接下来今元人才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问题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个其实就是将n个数字分成n层,判断每一层应该是哪个数字。我们用树形图来看比较直观些。 这里树根可能是所有元素,这里我们用n=4、树根为1举例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昨日,市发改委交通处相关负责人再度确认了渝利铁路的开通时间,“就在下个月内开通。”这名负责人说,渝利铁路的开通,将实现重庆与上海的朝发夕至。另外,大家关心的票价问题正在报批
《道真自治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道真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制度》《道真自治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道真自治县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制度》《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自获悉,甘肃酒泉至湖南湘潭特高压直流工程长期送受电合作协议签订。国家电网称,这将进一步提升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说,此次签订的协议有助于发挥跨省区输电通道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甘肃、湖南两省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使输电通道进一步成为两省友谊的纽带、共同发展的桥梁、绿色转型的动脉,实现共赢,促进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
问:个人取得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为9个月在此期间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