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能办理哪些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注册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企业登记管理的目的,就是保护它们的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要做到:一方面,严格依照《注册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对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答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决定对1997年制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一、在息金的使用范围中,要侧重于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扩大预贴息目录范围。凡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可以申请列入预贴息计划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
经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各省辖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是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标准,符合国家绿色建筑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材料及产品。 第二条 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以下简称使用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布绿色装饰材料、产品使用证书,证明某一材料、产品为绿色装饰材料、产品的活动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日前,苏州市开展了2022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申报。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根据本次区级上报的申报汇总表,分别对水稻田、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出具了审核意见。现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示苏州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接受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汇总数
第一条 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鞍山师范学院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校党委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中共鞍山师范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办),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