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复印件; 7、涉及《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或终止业务的,提交《许可证》原件。 现在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3、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之二,于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之分公司准用之。 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违反前项准用第二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前项准用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查核或届期不申报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外国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负责人违反第一项准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一条 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条 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
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摩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哥伦比亚一批手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WORLD CUP 2018”商标的手环99980只,价值6658。67美元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