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便于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以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其所经营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状况。 三、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共同构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共同构成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的行政管理体系。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等,审批核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设信息通信管理局,具体管理我国电信行业相关事务
网络内容服务商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
网络内容服务商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的网站都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