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2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一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截至2021年3月底,全省固定电话用户达到483.4万户,移动电话用户达到4332.3万户,其中5G用户达到701.6万户;固定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565.1万户,其中100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固定宽带用户达到1440.1万户,占比达92.01%;移动互联网用户达到3669.3万户,同比增长5.94%。 一季度,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收到用户申诉5775件,其中企业有责任131件,办结率100%。用户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四)申请新手机号码过程中未事先告知号卡邮寄地址为外省不能办理,以及未与用户沟通并征得同意单方面取消订单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将被告的主体性质区分为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或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并据此来确定被告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应否承担责任。ISP和ICP的区分应该说是非常清楚和明确的,因为网络服务与网络内容是可以分离的,凡是提供网络内容且未经权利人授权又不构成合理使用等的行为,即直接侵犯了权利人就此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凡是因提供网络服务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只会是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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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于10月15日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 [2020] 248号),表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0] 13号)已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公信部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下称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前期已获批意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法定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3号) 为有效推动电信业务经营者持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3月25日—2018年6月25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2018年3月26日—2018年6月25日,山东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共收到用户反映问题3534件(其中电话3129件、来函400件、来人来访5件),其中正式受理申诉15件,企业及时回函率为100%,确系企业责任的用户申诉5件。 本季所收到用户反映问题的处结率为100%;用户满意率为98.39%,收到用户感谢信23件。 15件重点调查的申诉案件中,11件涉及用户服务问题,2件涉及收费争议问题,2件涉及通信质量问题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共同构成我国增值电信业务的行政管理体系。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等,审批核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设信息通信管理局,具体管理我国电信行业相关事务
网络内容服务商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的网站都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网络内容服务商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的网站都需要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1年第3批,总第12批)》,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号)工作部署,工信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136款APP未完成整改。通报显示,上述软件分别涉及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下载APP、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等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