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 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2007]175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 16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雕像的规划在城市中是怎样的? 1:城市不锈钢雕塑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布。 2:任何部门或单位进行城市不锈钢雕塑建设,所有施工单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项目建设。申请材料应包括雕塑的主题,建设规模,预算,资金来源,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并按照第7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社团减免公益性捐赠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4号)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应取消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1)前三年慈善捐赠支出在捐赠总额中的比例低于70%,(3)有逃税行为或为他人逃税提供了便利,(4)有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收到的捐款用于组织章程规定以外的目的(5)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被剥夺了公益性捐赠税收减免资格的公益性群众组织,不得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公益。扣除税收前的性捐赠资格
立法于民国106年12月26日(现行条文)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6月11日(含本日)-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其他铁道运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特设铁道局(以下简称本局)。 一、铁道系统之计划研拟、运务与财务规划、技术研发交流与国际合作或输出、民间参与策划及环境保护。 二、各铁道系统之土木、结构、轨道、建筑、景观与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199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边境口岸地区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边境口岸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口岸所在地的边境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