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于民国106年12月26日(现行条文)
有效期:民国107年(2018年)6月11日(含本日)-
交通部为办理铁路、大众捷运与其他铁道运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等相关业务,特设铁道局(以下简称本局)。
一、铁道系统之计划研拟、运务与财务规划、技术研发交流与国际合作或输出、民间参与策划及环境保护。
二、各铁道系统之土木、结构、轨道、建筑、景观与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三、各铁道系统电力、号志、电讯、车辆、基地维修设备与水电环控之规划、设计、施作及监督。
四、各铁道系统之系统整合、契约管理、工程管理、品质管制、职业安全卫生及技术规范之研订。
五、各铁道系统之营业、营运状况、行车运转、行车人员、客货运送、路线修建养护、机车车辆检修、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及灾害防救之监督管理。
六、各铁道系统之用地规划、用地取得,与高速铁路、大众捷运、轻轨系统之路权管理、土地开发、经营管理、资产及处分等相关事宜。
七、督导铁道文化资产之管理维护。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委托办理之工程。
九、其他有关铁道系统之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工程处。
第六条 (职称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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