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南召房产网 159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立法于民国17年11月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7年11月9日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民国24年) → 中央研究院直隶于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 中央研究院设总干事一人,受院长之指导,执行全院行政事宜,设干事三人至五人,分掌全院文书、会计、庶务事宜,均由院长聘任。 中央研究院设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以院长聘任之,国内专门学者三十人组织之
审判实践中,对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认识存在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34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对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问题,认识存在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34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为标的签订的用于商品住宅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018年2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经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6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2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据《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有关精神,为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特制定《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培育呼和浩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事业方面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