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经营家用电器期间,陆续收到2万余元假人民币,因为是假币,我丈夫便没有理会,顺手放在家中。公安机关是接举报到我家搜出这2万元假币。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刑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有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 因前两项所列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企业未满1年的。 (二)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 8条 (不反映特征的企业名称; 与其他名称变更未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条 中国医药大学(以下简称本大学)为有效推动中长程发展计划,规划校务之发展及重大校务事项之研拟,特依据本校组织规程之规定,设立“校务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校务发展方向及重大校务事项之规划。 三、学术单位、行政及附设机构之增设或变更等事项之初审
第一条 本规程依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三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合规划科:客家政策规划、族群关系事务推动及公共事务推动等事项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善自律管理,本网站公开承诺: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坚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积极营造依法、诚信办网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坚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维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本科学生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二)应缴尽缴,按需减免的原则; (四)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网站的长效、稳定、健康的发展,促进网站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网站的整体结构由公司总经办规划,任何部门、任何人需修改网站的结构均应提出书面的请示,经相关领导批示后方能改动。 第三条:网站由专人进行维护管理,管理者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必须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传发布,保证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并对其管理的栏目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