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捕鱼新的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审的内容有哪些 你知道吗?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审的内容有哪些? 一、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佛山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规范和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佛山市红十字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佛山市红十字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自愿在佛山市红十字会登记,遵守“佛山市志愿服务队、志愿者管理办法”,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或海外人士,统称为“佛山市红十字志愿者”(以下简称为:志愿者)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德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的作用,全面推进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常委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联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广泛地了解区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