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奉贤区】奉贤区推进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资助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企业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引导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本区有关单位承担和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在本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实业型工业企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立法院第10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林俊宪等20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何志伟等3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曾铭宗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叶毓兰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陈玉珍等2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范云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林奕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三)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员范云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十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员郑运鹏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员李贵敏等25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二条文草案”、(十八)委员范云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员叶毓兰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十九)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江永昌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叶毓兰等16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3月30日及31日两天一次会】)
(一)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超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近日,济南市国资委发布《济南市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河南省2017年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为保持并加强上海德博蝴蝶宝贝关爱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透明度,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