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以 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转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 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企业201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是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是当年没有选择享受,那现在2019年还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农民健康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种基金,并依预算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岁入、岁出之一部列入总预算,为附属单位预算。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由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办理,基金运用计划及基金预(决)算等,由农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审核,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当年度保险费及其孳息收入,与保险给付支出之结余
立法院第9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立法院秘书长、立法院法制局局长就“立法院法制局之定位及其功能业务”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二、审查委员陈亭妃等21人拟具“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赖瑞隆等17人 拟具“立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2009年颁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