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以
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用工行为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
定了《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
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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