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2015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意见、办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顾问的服务、管理和组织联络工作
(原标题:山东P2P平台美E贷非法集资2600万 两负责人获刑) 利用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2600余万,造成202名投资注册用户损失640余万元,近日,淄博博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朱某、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 据了解,两被告人通过预谋决定以经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人先成立了淄博润禾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载体,随后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其“P2P借贷投资模式”,并以提供资金借贷中介服务为由,承诺月息高达2 . 9%以上的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人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学院自身办学情况,2023年开放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市场营销4个专升本招生专业,总计划拟招生人数240人。考生须按照省教育厅《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应专业(类)指导目录》规定,依据高职(专科)所学专业选报对应本科专业。学院具体招生专业如下: 注:本院招生计划将在省教育厅下达后另行公布
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或者车内装饰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 (2)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_____ 仟元整
广西开放大学纪委对受党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切实加强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关爱党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疏导,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受处分人员担当作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立案审查的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