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例如房屋土地钱财等及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例如房屋土地钱财等)及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都是具有财产上价值的,也都可能遭到他人侵害。而侵占罪的处罚客体,是否包括侵害他人财产上“权利”的情形呢?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号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系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要件,所谓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动产、不动产而言,并不包括无形之权利在内,单纯之权利不得为侵占之客体。”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子第190号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谓他人之物,固不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亦属之,但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无与焉
第532条:“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
第532条:“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假处分,非因请求标的之现状变更,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不得为之。” 第533条准用第526条:“请求及假处分之原因,应释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