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
北京首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虽然名为“租赁”合同,实则为劳务合同,当被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当然应由租车公司依雇主责任承担责任,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不发生争论。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形中的使用租赁,即仅提供租赁车辆而不提供驾驶劳务的情形
破产债权是指企业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通过债权申报,可以从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一种债权。 债权人在申请破产债权时不能包括违约金,破产债权的申报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来计算,而违约金不能计算在实际损失当中。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 1、破产宣告前就已发生且没有财产担保的; 2、破产宣告前发生,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已放弃优先受偿或债权数额超过了担保数额部分; 3、在不知票据出票人已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进行了付款或承兑; 4、清算组解除合同后,合同相对方依照合同而产生的货币计算的部分; 5、债务人的受托人因处理债务人的破产事宜所发生的债权; 6、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 7、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或依据法律规定预先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在破产宣告前就已确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9、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月23日,道达尔远景宣布完成了8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5.18亿元)跨境组合融资项目的首批提款。 该项目是中国新能源领域的第一笔无追索项目融资,也是中国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领域的首个绿色贷款。 该款项由法国巴黎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和法国外贸银行共同提供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公司公务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指派车辆管理人员专人负责驾驶、维修(保养)、审验、保险购买等工作。 第三条 因公使用车辆须提前告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若自驾出行,须按要求进行登记,禁止公车私用
我公司拟对雅安城投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资质提升技术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价采购,现诚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服务能力的单位参加。 1.最高限价20万元,报价人自主报价(含税价),最终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竞价函及其附件要求报价,乙方单位私自变更内容,甲方有权拒绝
毕嬿律师专栏:关于比利时法律中的“破产” 根据比利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被法庭宣布破产,同样的,个人也可以被法庭宣布破产。而前者,一旦被宣布破产,从法律的角度,将不能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面临解体。 一,关于被宣布破产的法律条件有以下需要同时具备的三项内容: 后果是: – 破产者将在一定的期间不能够管理其财产,不能支付也不能收取
担保人的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责任及风险提示;单位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何规避刑事风险及有效追偿损失;特殊类型单位(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刑事犯罪防范。 (2)刑事专项法律顾问: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聘请,担任刑事专项法律顾问,进行犯罪预防、追偿因刑事犯罪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等法律专项服务。 (3)刑事法律风险管理: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委托,对单位内刑事法律内附点予以识别,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和实施详细的刑事法律风险管理计划、方案并定期对其效果予以评估和改进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作为汉腾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律所始终保持着与各银行、AMC级、产权交易机构、基金公司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汉腾律师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和处置流程及方式、执行阶段的程序以及对于利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诉讼追偿、资产转让、结构化交易等多种技术手段,盘活金融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均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其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清收方案制定、诉讼、仲裁追偿、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为不良资产结构**易设计提供法律意见、为不良资产债转股提供法律意见、为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
其他权力 06801219-8—QT—0003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县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