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国土空间发展策略计划”经本会于97年8月至98年3月间举办专家咨询座谈会、地方座谈会及全国大会,广征各界意见凝聚共识,会后即据以研拟“国土空间发展策略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当前国家、社会所面临之国内外重要发展议题,重新提出从全球及东亚视野之国土空间架构与发展定位,并规划提出全国性、区域性的国土保育、产业经济、城乡发展、交通运输通讯、空间治理等五大面向之空间发展政策与策略方向,以增强国内区域治理能力,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并迈向永续发展。 本计划除提出国土空间发展政策与策略方向外,更进一步针对执行机制从组织、法令、财务、土地及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落实作法,并会同相关机关拟具行动计划,请相关部会就主管业务依时程积极推动办理。
立法院第10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2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请审议“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蔡易余等26人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民众党党团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函请审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七条及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七条及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继续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四条之一、第四条之六及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审查(一)本院委员黄国书等20人拟具“医疗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张丽善等30人拟具“医疗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邱泰源等22人拟具“医疗法第八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李彦秀等18人拟具“医疗法第八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陈宜民等30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李彦秀等22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卢秀燕等16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林俊宪等16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员李鸿钧等20人拟具“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9案(询答及处理)。
立法院第9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委员段宜康等18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蔡易余等16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尤美女等23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段宜康等16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员周春米等26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委员许智杰等17人及委员周春米等26人分别拟具“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十一条文草案”案。) 立法院第9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两委员会第1次联席会议(事由: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卫生福利部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第9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继续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二)委员蒋万安等26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曾铭宗等18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许淑华等17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吕玉玲等20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徐国勇等19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许淑华等17人拟具“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八)亲民党党团拟具“洗钱防制法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段宜康等18人拟具“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委员江永昌等18人拟具“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9届 第2会期 主办单位: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第10届第3会期第12次会议(事由:一、讨论事项: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报告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案;本院委员吴思瑶等29人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本院民众党党团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本院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张廖万坚等19人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林奕华等18人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谢衣鳯等17人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李贵敏等16人拟具“国家重点领域产学合作及人才培育创新条例草案”,请审议案等4案。 二、5月14日上午9时至10时为国是论坛时间。 三、5月18日下午5时至6时为处理临时提案时间
张贴者:2011年12月1日 下午9:5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12月1日 下午9:55 更新 ] 行政院第3275次院会今(1)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每年1月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股利凭单(以下简称凭单)申报期间,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情形,申报期间延至2月5日止,凭单填发期间并配合延至2月15日止,以避免工作日减少影响申报凭单资料之正确性。 现行所得税法第89条、第92条、第92条之1及第102条之1规定,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等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凭单汇报稽征机关查核,并于2月10日前将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近年来,稽征机关系运用前开凭单所得资料,于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及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服务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本公司年度总决算如有盈余,应先提缴税款、弥补累积亏损,次提存百分之十之法定盈余公积,并依证券交易法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其余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余,由董事会依据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拟具分派议案,提请股东会决议分派股东红利。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如下: 本公司股利政策系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并依公司资本及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盈余及所属产业特性及周期等因素所决定,采稳健原则分派,盈余之分派除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当年度股东红利之分派,在无特殊情形考量下,以不低于当年度税后盈余50%为原则,其中现金股利之发放将不少于全部股利发放金额之百分之十。
立法院第10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继续审查考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公教人员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二)委员范云等17人、(三)委员张廖万坚等20人、(四)委员郭国文等19人、(五)委员郑正钤等19人及(六)委员吴斯怀等16人分别拟具“公务人员个人专户制退休资遣抚恤法草案”案。【其中第(五)、(六)案各党团若未提出不复议同意书,则不予审查】 三、继续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二)委员张廖万坚等20人、(三)委员郭国文等19人及(四)委员吴斯怀等16人分别拟具“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