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1年12月1日 下午9:5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12月1日 下午9:55 更新 ]
行政院第3275次院会今(1)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每年1月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股利凭单(以下简称凭单)申报期间,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情形,申报期间延至2月5日止,凭单填发期间并配合延至2月15日止,以避免工作日减少影响申报凭单资料之正确性。
现行所得税法第89条、第92条、第92条之1及第102条之1规定,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等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凭单汇报稽征机关查核,并于2月10日前将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近年来,稽征机关系运用前开凭单所得资料,于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及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服务。
由于国定农历春节假期通常落在1月,为避免工作日减少影响申报凭单所得资料之正确性,并适度考量稽征机关作业所需时间,财政部爰拟具上开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行政院院会决议通过,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能在立法院第7届第8会期顺利完成立法,使凭单申报人顺利完成申报、提高所得资料之正确性,同时也确保稽征机关在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及税额试算服务之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