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2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二)委员郑宝清等20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顾立雄等30人拟具“律师法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30人拟具“律师法修正草案”、(五)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增订第三十九条之一条文草案”、(六)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曾铭宗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尤美女等19人拟具“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杨镇浯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颜宽恒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一)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5月15日及16日为两天一次会))
第10届第4会期第14次会议(事由:一、讨论事项:本院经济、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财政三委员会报告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委员张廖万坚等19人、委员邱志伟等18人、委员邱议莹等16人、委员苏巧慧等19人、民众党党团分别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及委员吴怡玎等19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第六条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员杨琼璎等16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黄国书等17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赖士葆等16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张育美等17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邱泰源等21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曾铭宗等17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陈超明等19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谢衣鳯等17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赖瑞隆等16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本院委员庄竞程等18人拟具“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修正草案”,请审议案等7案。 二、12月17日上午9时至10时为国是论坛时间。 三、12月21日下午5时至6时为处理临时提案时间
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结论,于今(18)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即赠与税免税额是以赠与人每年220万元为限,也就是赠与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论赠与给多少人,只要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险费,如何计算租金给付总额及扣缴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即承租人),于给付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之租金时,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如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免予扣缴
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执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定对中央主管机关推动消费者保护业务之监督考核,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考核对象,为本法第六条所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三、本院每年办理考核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一)受考核机关于接获本院考核通知后,应拟具执行绩效书面报告,于规定期间内送达本院
立法院第8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处理、审查中华民国104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考试院及其所属预算冻结项目共7案。 二、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废止派用人员派用条例”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会今(24)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消防法”第9条修正案,全面强化公共安全,明文规定停歇业场所亦应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后续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表示,为因应时空环境变迁、建筑物使用形态越趋复杂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乔友大楼等火灾案例,这次修法明确规定所有歇业或停业场所,亦应办理检修申报。除非建筑物整栋已无使用的情形,因无安全疑虑状况下,在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免除,以维护公共安全
一、审查委员刘建国等17人拟具“国民年金法第十二条及第四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员吴玉琴等18人拟具“公共卫生师法草案”案。(五)委员张育美等18人拟具“公共卫生师法草案”案
跨部会紧急应变小组指挥官、卫生署署长邱文达重申,市面上所有通路应立即停止贩售可能受塑化剂污染之运动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果酱/果浆或果冻、胶囊锭状、粉状五大类食品,除了卖场超商外,包括校园、贩卖机、杂货店、网络等通路,皆必须停止贩售。 邱署长表示,内政部将启动民政体系将卫生署的公告事项落实执行到全国各县市乡镇村里,另教育部也将通报全国各级学校,在校园内停止贩售可能受塑化剂污染之五大类食品。 至于外传疑似有第三家厂商生产含污染塑化剂之起云剂,邱署长表示,经查证后,板桥地检署确有搜索“昱伸”、“宾汉”以外的第三家厂商,截至目前为止,并未发现该厂商不法情事
会议名称: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两委员会第2次联席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科技部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蒋乃辛等18人拟具“科技部组织法第二条及第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蔡培慧等16人拟具“科技部组织法第二条及第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委员蒋乃辛等18人拟具“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名称、第一条及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柯志恩等16人拟具“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名称、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三)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三、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委员蒋乃辛等18人拟具“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名称、第一条及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柯志恩等16人拟具“科技部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名称、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三)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3次联席会(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员会第3次联席会一、并案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表演艺术中心设置条例草案”及本院委员赵天麟等23人拟具“国家表演艺术中心设置条例草案”案。二、审查本院委员许智杰等19人拟具“卫武营艺术中心设置条例草案”案。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财团法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院设置条例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