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下半年,社保迎来5个变化,影响你的钱袋子! 在临沂客户端2020-06-30阅读次数:3554 上半年即将过去,下半年即将开启。在下半年,社保会迎来至少5个变化,将影响你的钱袋子。 人社部今年4月份宣布,2020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涨5%,实现“16连涨”
84.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本文摘要:日前,国家9部委牵头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针对医用耗材牵头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活动的范围主要是全国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整治时间仍然从7月份持续到12月31日,为期半年,活动主要分成自查自纠、检查监督、总结交流3个阶段
广州财务代理记账咨询公司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d级纳税人是什么意思?亲身说明企业纳税等··· 广州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势有哪些··· 小规模升级一般纳税人需要的流程条件和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只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如果连续12个月或12个月的累计营业额达到500万或更多,税务局将强制该申请成为普通人。 2.对于在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的行业,有必要在当月申请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的下个月将被强制转移给一般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中平建集团下辖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平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平建诚资产评估公司,北京中平建信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集团的注册资本总额580万元,核心团队会计师事务所始创于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北京市司法局等主管机关确认各类企业审计、资本验证、资产评估、司法鉴证、税务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甲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专业资质和资格。 集团专业团队由200余名各类专业人员组成
自从疫情以来,国家就给了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个税的优惠政策。在2022-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摘要: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2号,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凭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事情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卖力征收的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元和个体谋划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