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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我中心对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信息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后,获证组织不得在任何场合继续使用我中心颁发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不得对认证状态作任何误导性表述。 (我中心实时公开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各相关单位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URL])或我中心网站([URL])查询相关证书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