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洛阳房产纠纷律师:房产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一裁终局。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第二,提起诉讼
每个公司的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有股东中出资额最多,同时有德高望重,有相当的领导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也有这种情况,股东聘请股东之外的人来.. 每个公司的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有股东中出资额最多,同时有德高望重,有相当的领导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也有这种情况,股东聘请股东之外的人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名义法人,但不管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否则也许当你要承担责任的时候,还不知道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下是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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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法人责任外,还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 向登记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六)从事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损害**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来自法律论坛:以上情况只是一个列表,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公司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很多朋友在填写范围的时候都有多多益善的心态。其实正确的填写范围的方法是“宁短勿滥”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患有精神病,长期治疗不愈。现李某起诉与刘某离婚,刘某父亲刘某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审理中,李某与刘某某就离婚一事达成调解协议
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在我们所接受的收账业务中,债务人失踪出现了较高的比例,也是部分老赖常用的逃债手法之一,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收债呢?当然,很多人会想到找人,找到债务人在进行收债,这是另外一个方面,这篇文章要说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面对债务人恶意失踪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