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税
财政部修正税捐稽征法,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对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最高罚金从新台币6万元上修至500万元,若是情节重大者,刑期部分调整为1年以上、7年以下,至于加重处罚并科罚金则维持不变。 有立委先前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坜新集团执行长张焕祯涉嫌逃漏税5亿多元,根据现行税法,欠税上亿仅罚6万元就可解套。 因此财政部大翻修税捐稽征法,重点之一就是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将纳税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的罚则,由现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6万元罚金”,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500万元罚金”,同时,若逃漏税额情节重大,还会加重处罚
张贴者:2013年11月14日 下午5:31和记 [ 已更新 2013年11月14日 下午5:31 ] 财政部于今(14)日行政院第3372次院会中,就查缉逃漏及清理欠税之办理情形,向 江院长、毛副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简报。 为健全税政,维护租税公平与社会正义,查缉逃漏及清理欠税向为税捐稽征机关之重点工作,相关办理成效如下: 一、查缉逃漏部分:为因应社会环境变迁及逃漏税型态变更,该部102年度除订定维护租税公平重点工作计划外,更积极拟定各项专案查核计划督导各税捐稽征机关执行,包含加强查核黄金店面租赁所得、医疗美容及植牙业者等执行业务所得、淘宝网、预售屋及巨额房地交易逃漏税案件。截至102年10月底,已查获补征税额及罚锾新台币(下同)239亿余元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逃漏税的行为,可能出自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故意逃漏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显然较重于过失行为的逃漏税,因此对于故意逃漏税行为处罚,应较过失行为重。财政部为使税务违章案件之裁罚更具合理性,于103年4月16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对于营利事业‘故意’漏报课税所得额、未分配盈余及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者,处以较重的罚锾倍数;对于‘过失’漏报课税所得额、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且5年内不曾违反相同规定被处罚者,则减轻其处罚的倍数。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9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因无进货事实,却取具不实交易对象所开立工程款发票,虚列营业成本3千5百万元,查其系无进货事实虚列成本,并经地方法院检察官起诉,其漏报营利事业所得额显有故意,不符合减轻处罚规定,乃重处漏税额1倍之罚锾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