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自109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但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免办理暂缴申报,该局为贴心服务营利事业,于网站首页特别设立“营利事业暂缴专区”,方便营利事业快速取得最新资讯。 该局说明,财政部于109年7月31日发布令释,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于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采特殊会计年度者比照推算)内,检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以减轻受影响营利事业缴纳109年度营所税暂缴税款之资金调度压力: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相关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其平均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
财政部110年5月18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1100号公告“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申报缴纳期间展延至110年5月31日” 一、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报之4月份)营业税与4月份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申报及缴纳期间截止日,由110年5月17日(5月15日遇例假日依规定顺延至第1个上班日)延至110年5月31日。 二、配合前开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营业人、产制厂商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请于110年5月31日前寄(送)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