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原告陆虹诉被告罗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罗隽宇,男,200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52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罗隽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陆虹清偿借款本金6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谢乃鹏诉被告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仇炳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19)粤0103民初2156号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谢乃鹏与被告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88号E119铺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9年5月27日起解除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平、甘英全诉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英全清偿借款本金11万元;二、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英全支付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9日起计至2018年8月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英全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1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四、被告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峭榕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甘英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王京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6元,由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5月、2018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16722.2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2.31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五、驳回原告杨毓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余文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20.4元; 二、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8月5日的透支利息为4947.62元;从2019年8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余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383.97元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平、甘英全诉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9日起计至2018年7月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四、被告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峭榕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