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 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
公诉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件,该案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日起,该案便进入审判阶段
原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某,又名王某,男,1974年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定边县人,家住定边县,系陕西省定边银行职工、定边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据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在7月20日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显示:“被告人王志斌庭审中,进行诸多辩解,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不予供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其在最后辩论中,强调了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认可,请法庭量刑时综合考虑,依法裁量刑罚。” 由于不服判决,赵国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8月17日,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1995年-2005年,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从事公诉科工作。 2001年-2004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法律硕士学位。 2006年至今在广州从事律师职业,现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非法经营罪(烟草近50万元),经辩护判决八个月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为提供侦查、公诉及执行中之当事人或其家属与地方保护资源的联结,本署设置“司法保护中心”,作为与社政系统、卫生福利系统及社会资源连结的平台,以积极主动的精神,针对弱势或有扶助需求的当事人或其家属,提供各项社会资源之转介服务,让地方社政资源得以提供实质保护资源及个案管理,借由保护资源的介入减少悲剧的发生及犯罪的可能。 “司法保护中心”受理依老人福利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之法定通报,即时保护儿童及老人之权益。并针对自杀高危险个案、精神疾病患者及需社会救助者等进行关怀通报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