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高个子"、"蝎子男"、"橘黄男"(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寮步泉塘村文化中心篮球场密谋抢劫。邓某等人见被害人吴某拿出一部手机给其朋友玩,高个子遂以吴打了其弟为理由,抢了吴的诺基亚N91手机(价值不详)。后邓某将吴带到附近一条巷子里,橘黄男用脚踢吴的大腿,邓用砖头推了吴的胸口,并叫吴交出财物,又抢得吴一部3G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得手后,邓等人将吴的自行车(价值400元)骑走卖掉,邓分得人民币值2 元,同年11月14日,在吴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文化中心篮球场附近将邓某抓获。破案后被抢财物未能缴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邓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四至十年有期刑的量刑建议。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邓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邓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所抢的财物已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判处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