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现代人生活愈来愈忙碌,旅行正逐渐成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生活习惯,而年关将近,旅游更是成为全民大众在放假时的主要休闲活动,无论是在本岛,或是出国旅游,为了要了解国人对于旅游的计划,以及影响旅游意愿的因素,创市际市场研究顾问公司在2013年1月,针对全体网友,进行了一项关于旅游的调查研究,调查期间为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01月11日,总共回收了4469份有效样本,且在95%的信心水准下,抽样误差±1.47%,再依照行政院主计处2012年11月台湾地区人口之性别及年龄人口结构进行加权。在〈研究案例:农历年假小调查〉中留言功能已关闭
100人以上事业单位有为员工子女设立“托儿服务机构”或提供“托儿措施”占100人以上事业单位之比率。 二、 最近更新时间:2022年3月。 一、本资料属抽样调查之推估统计,资料来源为劳动部“雇用管理就业平等概况调查”
国科会修正“科技部补助邀请国际科技人士短期访问作业要点”条文,请查照。 国科会修正“科技部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科技部审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学术科技研究及短期科技专业交流作业要点”、“科技部补助邀请大陆地区暨香港澳门科技人士来台短期访问作业要点”及“科技部补助两岸科技学术研讨会作业要点”等办法,请查照。 国科会修正“科技部补助博士生赴国外研究作业要点”、“科技部补助赴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作业要点”及“科技部补助任务导向型团队赴国外研习作业要点”等办法条文,请查照
为实施联合国一九八九年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简称公约),健全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落实保障及促进儿童及少年权利,特制定本法。 公约所揭示保障及促进儿童及少年权利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适用公约规定之法规及行政措施,应参照公约意旨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公约之解释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教师授课著作权锦囊”宣导说明(如附件 ),提供教师参考使用,以建立正确之著作权观念。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6点,并自即日起施行。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本国语文教育活动实施要点” 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2022年“Taiwan-Janssen合作计划”研究提案征求公告,欢迎有兴趣者提出申请
规划及办理正确用药教育宣导及卫生政策成果扩散。 协同教育志工及教育种子药师有效推广正确用药教育知能。 建立起中区民众与医疗人员间之正确用药观念及其教育的沟通平台
失业给付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六十按月发给,最长发给六个月。但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时已年满四十五岁或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者,最长发给九个月。 中央主管机关于经济不景气致大量失业或其他紧急情事时,于审酌失业率及其他情形后,得延长前项之给付期间最长至九个月,必要时得再延长之,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针对有中国商务部官员建议两岸之间可建立类似“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的说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委刘德勋表示,这是“戴一国两制的帽子”,不能用在台湾,须厘清“CEPA”的实质内容;处理两岸经贸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最好平台。 刘德勋说,有关陆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的问题,其安排达成、实施暨修正,是以“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为原则;这是中国大陆针对香港的情势,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所作的处理。 因此,对中国商务部官员建议两岸之间可建立类似“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说法,刘德勋说,两岸经贸关系如要解决问题或是更进一步,世界贸易组织(WTO)事实上已给两岸更好的平台
教育部青年署持续推动“U-start创新创业计划”,鼓励大专校院优化校园创业环境,提升校园创新创业文化。 为鼓励大专校院优化校园创业环境,提升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教育部青年发展署持续推动“U-start创新创业计划”,今年更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合作推出“U-start原漾计划”,协助原住民族青年创新创业实践。两项计划今年度第一阶段补助名单日前都已公告,申请通过的团队除可获得50万元创业基本开办费(其中15万元为学校育成费用)补助,并接受为期6个月的创业育成辅导及培育,另参与第2阶段创业团队评选且成绩优异者,还将可再获25万元至100万元的创业奖励金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2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行政院函请审议“律师法修正草案”、(二)委员郑宝清等20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顾立雄等30人拟具“律师法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30人拟具“律师法修正草案”、(五)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增订第三十九条之一条文草案”、(六)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许毓仁等18人拟具“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曾铭宗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尤美女等19人拟具“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杨镇浯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颜宽恒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律师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一)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5月15日及16日为两天一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