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
新京报讯(记者 王姝)近日,中纪委官网刊发了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文章《一起离岗案,缘何五名党员干部受处分?》。该篇文章讲述了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的一起长达两年多的干部擅自离岗“闹剧”,相关5名党员干部受到处分。 2014年10月,金融街街道工委会做出一项人事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据了解《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前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导读:山东医院招聘信息网为您整理了“2020青岛城阳区人民医院招聘2人公告”,报名时间:8月 26日至2020年 9月1 日。具体事项请阅读下方公告。 山东医院招聘信息网为您整理了“2020青岛城阳区人民医院招聘2人公告”,报名时间:8月 26日至2020年 9月1 日
公务员惩戒法规疑义解答汇编(民国93年印行本) 公务员惩戒法规疑义解答汇编(105年惩戒新制) 一○一、本会91年4月1日决议:“刑事部分为无罪之裁判确定,苟裁判确属可议者,本会当可为相异之认定,得不受刑事裁判之拘束”,与本会93年5月28日决议:“被付惩戒人违反刑事法律部分之犯罪事实,应由刑事法院认定”之法律上见解,有无抵触?如有抵触,究应以何决议为适当? 一○二、被付惩戒人于执行公务时,以伪造文书之方法而达到图利他人之目的之二项违失行为,两项违失之行为有关连性,伪造文书部分业经本会议决受惩戒处分(本会审议时未发现并有图利行为致图利部分未一并审议)后,移送机关始发现被付惩戒人另有图利行为之违失部分未移送及受惩戒处分,乃将图利部分再移送本会审议,则被付惩戒人后者之图利部分,应否再受惩戒处分? 一○三、公务员惩戒法第33条第1项第6款规定:“就足以影响原议决”之重要证据漏未斟酌者,得声请再审议。则如再审议之议决就漏未斟酌之重要证据经审酌结果,认定应予惩戒之事实与原议决所认定之事实有异,但仍应与原议决为相同之惩戒处分(如原议决认定被付惩戒人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3次,应为降一级改叙之惩戒处分,再审议之结果认定只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2次,但仍应为相同之惩戒处分。)则应认为再审议之声请为有或无理由?
曾任职行政院法规委员会的林亮宇律师指出,公开收购是企业并购、特别是敌意并购的重要手段,对被收购的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甚大,证券交易法就收购行为有严格规定,如果违反收购取得的股份享有表决权,既无法充分反映股东利益,且将导致不公平的并购行为成立,法院应该积极介入调查。 他指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43条有关“公开收购有价证券之管理”的规定,是刑事犯罪行为,依证交法相关罚则,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8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公开收购相关规范,行为恶质更为严重。而违反证交法公开收购,或透过俗称的“陆资”,违反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所取得的股权,行为应属无效,违法取得的股权当然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义乌市中小学备案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中小学师资需求的实际情况,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备案制教师(非事业编制)从事教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名确认通过人数不足招聘名额1.5倍的学科,按比例核减或取消该学科的招聘计划。 专业大类参考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年更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进行审核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
**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