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督促各单位暨所属机关(以下称各单位)落实政府资讯公开法,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单位应依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主管行政资料与法令规章于互联网,另得以刊载于本府公报或其他出版品之方式公开之。

三、各单位应于作成或取得政府资讯之日起一个月内制作目录,公开于互联网。前项目录之内容包括资讯之种类、内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时间、场所等。

四、本府为督考各单位确实办理资讯公开及更新,组成资讯公开稽核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由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财政处、工务处、计划处、主计处、政风处及秘书处等单位副主管担任成员,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间执行稽核业务。本小组幕僚作业由本府计划处派员兼办。

(四)受理资讯公开申请之审议速度。

各项评分标准及权重分配,依据宜兰县政府资讯公开评核表办理。

六、各单位办理资讯公开业务,经本小组评核后,依以下标准予以奖惩:

(一)年度平均分数达一百分者,业务相关人员一至三名各记嘉奖二次。

(二)年度平均分数达九十八分以上者,业务相关人员一至三名各记嘉奖一次。

(三)年度平均分数未达八十分,单位主管、联络人及业务相关承办人员各记申诫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