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达被告张美月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起诉状缮本各一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第1、2项。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30号原告联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月间给付签账卡消费款事件,该当事人张美月应为送达处所不明,经依声请为公示送达。

二、应送达之旨揭诉讼文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于庭期前随时前来本庭领取。

三、通知书是通知本案于中华民国112年2月16日上午09时45分在本庭(花莲市球仑1路286号)简易第二法庭 开言词辩论庭。

四、被告应按时到场。

五、本件送达,自公告黏贴于本院牌示处经二十日起发生效力。